为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乡村旅游 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加强乡村旅游项目资金保障。鼓励各地统筹用好预 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资源,对符合条件 的乡村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 各地跨行业跨部门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 金作用,探索设立文旅商贸投资引导基金,撬动金融资本、 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发展。
二、拓宽乡村旅游项目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推出 乡村旅游专属金融产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适应乡村旅游特 点的融资担保业务,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乡村旅游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或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发挥 债券市场对乡村旅游企业和项目的支持作用。鼓励社会资本 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三、支持乡村旅游硬件设施建设。将具备条件的幸福美 丽乡村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化改造项目纳入交通运 输厅省级项目库,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省级交通专项资 金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道路推荐申报 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开展的旅游公路项目。支持 优化调整市政工程建设规划,将乡村旅游发展村的供水、供 电、供气、厕所和垃圾污水处理管网纳入本地市政工程统一 规划建设。支持将智慧乡村旅游纳入数字乡村建设内容,统 一规划和推动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
四、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农民将合法 拥有的住房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 用闲置旧厂房、仓库等兴办乡村旅游接待设施的,经市、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利 用土地。
五、支持复合利用土地建设临时旅游设施。文化和旅游 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 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 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依据国土空 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 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 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 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原地类管理。在国土空间规 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 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 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 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 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资 源、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支持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 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乡村旅游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其他项目由市、县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用地需求,指标不足的,由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调剂支 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按照自然资源部统 一部署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保障乡 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过渡期内每县每年安排计划指标 600 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 求,允许安排不低于 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七、支持乡村旅游市场主体培育。鼓励乡村旅游带头人、 下乡返乡创业人才领办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民营资本积极 参与兴办旅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旅游企业依法享受财 政支持、贷款贴息、担保降费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 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重点项目。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通过政府 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 提供会务、培训等服务。
八、支持乡村旅游特色产品开发。鼓励挖掘在地历史文 化、民俗文化、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等资 源,因地制宜开发民俗风情、戏曲表演、非遗体验、旅游演 艺等文化体验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重点项目和四川艺术基金。鼓励利用乡村户外运动资 源发展体育旅游,开发登山、徒步、漂流等户外运动旅游项 目。支持在乡村举办“巴山蜀水 运动川渝”体育旅游消费季活 动。支持乡村户外运动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基地(营地) 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利用乡村文化文物、非物质文 化遗产、特色农产品等资源开展文化创意设计,开发具有地 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支持优质旅游商品参加全国旅游商 品大赛。
九、支持推动乡村民宿健康发展。对利用农村住房或其 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宿,实行部门联合监管审批制度。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 门督促指导民宿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民宿的房 屋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管理 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宿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支持乡村旅游特色品牌培育。通过四川省省级文化 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联合国旅游组织“最佳旅游 乡村”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项目奖补;对新认定为全国乡 村旅游重点镇(乡)、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50 万元项目奖补。鼓励各地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特色品牌,在 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支持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依托高等学校、 农民职业培训机构、乡村振兴学院、党校等资源,开发乡村旅游实训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职业学 校发挥资源优势,开展民宿管家、研学旅游指导师等国家职 业人才培养。优先支持在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 文旅资源丰富的欠发达县域行政村,同时兼顾其他有一定发展基础和潜力的乡村旅游发展村中,每年遴选一批农旅融合 指导员,为村民从事乡村旅游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支持符合 条件的乡村旅游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业绩显著、贡 献突出的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