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2022年5月5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雅安市雅乐巴网络会所二分店 | 法人 | 9151180256718594E | 夏国康 | 身份证号 | 5131011****9023611 | (雅)文综罚字〔2022〕1 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022 年 3 月 7 日 15时 30 分至15时50分,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明海(川J410015)、林灵(川J410104)、王小英(J410017)在对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少年宫路80、82、84、86、90、92号的雅安市雅乐巴网络会所的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常营业,现场发现该网吧19、20、21号电脑的上网消费者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询问,此三人均承认未满18岁,该三名上网者是通过扫“去上网”软件进行上网的。当事人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其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对19、20、21号上网消费者进行劝导,要求立即离开该场所。3.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记录。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张怀均配合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2年03月8日,本机关对该网吧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当日,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明海(川J410015)、袁颖(川J410106)对案件当事人张怀均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所提供拍摄的证据资料均签字确认,对经营的雅安市雅乐巴网络会所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行为予以认可。该网吧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业整顿10天的行政处罚。 | 2022/5/5 | 2022/8/5 | 2023/5/5 | 雅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125116007208904351 | 雅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125116007208904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