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征求《雅安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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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益和健身安全,满足健身需求,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雅安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网络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有意见建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7月4日前通过党政网公文交换箱或QQ邮箱号(869679199@qq.com)书面反馈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特此公告。     

联系人:解寒媚;联系电话:18283516541。

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6月4日

雅安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益和健身安全,满足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GB/34290-2017)、《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建筑场地、设施和体育器材的总称。

第四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活动特点,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健身需求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接收、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管理和维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防止推诿扯皮。

第六条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相关工作。

七八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人均室内面积不小于 0.1平方米或室外不小于 0.3平方米标准执行)。

既有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完善健身设施。

具备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更新)条件的公共健身场所,可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建(更新)公共健身设施,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布局规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列入建设(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与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标准。

第三章开放使用

第十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施(如游泳、冰雪设施等)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户外健身器材全天免费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在校中小学生以及现役军人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

第十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公办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实施安全隔离改造,实现“一场两门、早晚两开”,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以及早上和晚间等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章管理维护

十五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配建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管理、维修、更新和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场地设施的接收方负责管理和维护;没有办理接收手续的,由设施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者设施所在地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接收方(受赠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执行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管理人员信息报属地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变动情况随时更新,并将更新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维修或拆除。保修期内的公共健身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维修更新完成后应填写维修记录,做好台账登记。

第十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属地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面积和数量的设施。

第二十条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管理单位负责拆除,报属地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新建、更新、拆除及安全使用情况动态数据库,每年至少两次抽查本辖区内新建、更新、拆除及安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新建、更新、拆除及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台账,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管理中未落实监管责任,出现建设工程质量差、器材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等问题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更换公共健身设施。

第六章  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不少于原有面积的标准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规划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返还后再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有效期五年。雅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1年7月29日印发的《雅安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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