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 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6.97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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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日前,我市印发《雅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6.97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5.74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6%以上。

  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市的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实施方案所指湿地不含水稻田),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湿地资源保护事关青衣江、大渡河上游生态安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福祉。

  为达成目标,《实施方案》提出,要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湿地分级管理方面,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全市湿地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推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对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上,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在退化湿地修复领域,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的恢复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上,要配合开展省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和湿地资源调查,积极协助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保障机制上,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制定公布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参与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项目业主、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开展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执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等的研究、试点与示范,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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