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 “不合理低价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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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不合理低价”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如何避免“不合理低价”侵害

  一是出行前做好功课,运用网络等途径进行成本估算,对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路费、住宿费和门票等基本消费情况进行充分考虑,若发现旅行社给出的价格大大低于预估成本, 则应警惕可能遭遇的是“不合理低价游”。

  二是寻找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并与其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并索要发票。 旅游合同是处理旅行纠纷的基本依据,游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相关条款,对于旅行中是否存在购物行为,应在合同中体现; 如果在旅行途中行程或项目安排发生变化,则需要和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省内市州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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