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开展文体旅系统无证经营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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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文体旅系统无证经营的清理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文体旅系统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为主线,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等各类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以县(区)为主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为,组织开展无证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积极引导办理许可证,严格落实信息抄告制度,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健康安全有序的文体旅市场经营秩序。

二、集中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7月25日,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整治重点

以未依法取得文体旅系统许可证(包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旅行社、导游以及旅行社安排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车辆提供旅游包车服务、旅行社或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艺术品经营、文艺表演团体、社会艺术考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身气功站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为整治重点。

四、整治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4月25日-5月25日)。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对辖区范围内文体旅游企业无证经营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无证经营企业台账。

(二)整治阶段(2021年5月25日-6月25日)。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排查无证企业,积极主动联系公安、市场监管、交通、消防、城管等部门加大整治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整治行动,要开展“一案多查”,既要查案件本身,也要查管理问题、黑恶势力和保护伞问题,依法打击,严肃追责。对排出发现的无证经营问题存在时间久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老大难”“硬骨头”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相关突出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6月25日-7月25日)。继续加强对已被查处的无证场所的日常监管、执法巡查,继续保持对无证经营整治的高压态势;对通过整改已取得许可的经营业主加强帮扶指导,督促依法规范经营,巩固整治的成效,防止无证经营回潮反弹。完善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健全与公安、消防、交通、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推进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社会共治。

(四)“回头看”阶段。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督查整治开展情况。对整治落实情况、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回头看”,对工作不负责、整治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

五、整治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整治无证经营是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文体旅市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文体旅游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工作职责。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依法开展整治。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以下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依据: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的,进行依法查处。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依法下达行政决定书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书的经营单位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旅行社无证经营的,进行依法查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无证导游,进行依法查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进行依法查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对旅行社安排没有合法经营资质车辆提供旅游包车服务的,进行依法查处。

7.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旅行社、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进行依法查处。

8.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进行依法查处。

9.文艺表演团体、艺术品经营、演出场所经营、社会艺术考级、健身气功站(点)等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请各县(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问题移交查处。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专项整治中,超出部门法定权限的问题,要通过会商会、转办函等形式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1.对无证经营单位处罚后,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如果其无证继续经营的,应当再次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要通知电信运营企业切断信号电路,对拒不执行的电信企业,要通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2.对无证经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即投入使用、营业的,要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内因同种无证经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或者其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数达到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的,应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办案中发现涉黑涉恶的,要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及时将线索、案件移交给同级“扫黑办”,进行依法处理。

(四)强化信用惩戒。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因无证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经营主体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录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情况报送。整治期间,各县(区)由专人负责并担任无证经营整治工作联络员,加强专项行动推进情况的反馈,及时梳理汇总整治进展情况,并于7月30日报送工作总结及《文体旅系统无证经营集中整治相关情况表》。

                                                                                                                                    雅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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