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府引导性投入,夯实旅游发展基础
(一)加大旅游设施建设投入。灾后重建产业基金支持旅游先导产业的资金,优先安排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应急救援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对口支援重建财政性资金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重要旅游通道、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城镇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争取国家旅游基础设施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引导性资金投入方面要加大对重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支持。
(二)加大对文化旅游产品保护建设的投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世界遗产和文博类等旅游产品的恢复重建和开发保护,加大文物抢救保护的力度,支持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加大旅游市场恢复振兴投入。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支持旅游市场振兴和旅游目的地建设,对国际(地区)航线和旅游包机在开航三年内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对发展潜力好、特色优势明显和恢复重建的旅游企业贷款可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四)加大乡村旅游发展投入。把乡村旅游作为旅游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范围,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游人中心、乡村旅游公路等公益性设施,将全省“五星级”农家乐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待,支持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
(五)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增加旅游商品开发技改资金投入,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地方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广的旅游商品,提高旅游商品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大税收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六)减免旅游企业税费。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旅游企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旅游企业的房产、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2008年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灾地区旅游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企业,鼓励类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旅游企业在旅游景点、景区取得的销售门票收入,景点、景区门禁内提供的导游服务、游客运输服务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的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A级旅游景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灾区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旅游产业的恢复重建,加大对重大旅游项目、精品特色旅游线路开发建设及乡村旅游发展等的信贷投入,对因地震影响受损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暂不降低信用等级,合理调整贷款期限。
(八)对旅游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的银行贷款和旅游景区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可视财力状况,建立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开展旅游业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帮助旅游企业规范改制,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旅游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借助绿色通道加快融资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要素政策,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重大旅游项目在完成前期项目策划和论证后,各地应优先做好土地配置,支持招商引资。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比照省重大项目用地政策对待。
灾区县(市、区),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增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旅游项目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政府备案。
(十一)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建立健全政府协调服务机制,为招商引资旅游项目落地服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把项目实施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督促旅游企业诚信履行合同,确保项目资金和建设进度。对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全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国际(地区)航线在省内机场起降航班机场费用半价优惠。
(十三)降低注册门槛。放宽旅游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在市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有3个控股公司,总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升企业竞争力
(十四)把握战略机遇。旅游企业要抓住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拓展新的市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十五)创新旅游产品。旅游企业要不断创新产品开发理念,策划开发新产品、新线路。挖掘新增文物遗址等旅游资源,开发专题性旅游产品。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商务、运动、科学考察、保健等旅游产品,丰富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强的旅游活动。积极开发自助游产品。
(十六)完善企业组织结构。旅游企业要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强强联合,形成产权主体多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灵活、管理手段先进、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大企业集团。国有旅游企业要加快改革,主动推进股份制改造和联合重组。中小旅游企业要在分工协作经营中提高为大企业的配套服务能力。
(十七)创新经营机制,增强旅游企业活力。要加快国有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通过挖掘企业潜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要引导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机制体制的创新,提升旅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打造竞争优势,鼓励旅游消费
(十八)明确主攻客源市场及产品。适应新形势,调整旅游市场定位。近期旅游市场开发要按照“强化境内、推动境外、重点周边、确保省内”的思路,以国内旅游市场为重点,培育适应市场的旅游产品,鼓励广大居民旅游消费。按照主攻客源市场需求,创新推出相应的旅游线路和产品。
(十九)加强旅游宣传,引导旅游消费。加强市场调研,细分客源市场,针对主要客源地和游客消费心理、消费能力,增强旅游宣传的实效性。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强旅游的对外宣传,对境外、省外的重要客源地,通过旅游节目互换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二十)引导构建旅游营销的整体价格优势。旅游相关“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企业要联合让利,全省旅游景区执行优惠的门票价格。旅游景区内部的索道、观光车、游乐项目等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成都至九寨沟、康定、西昌、攀枝花等省内热点旅游航线实行有市场吸引力的价格折扣优惠。
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企业对团队旅游等给予优惠价格。逐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旅游企业承担。积极争取在川举办国际国内重大展会和各种专业性活动。
(二十一)建立旅游营销联动机制。整合省、市(州)、县(市、区)和旅游企业的旅游宣传促销资源,共同推出主题线路产品,联合促销。旅游企业要积极支持旅游宣传,提供旅游宣传品摆放平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按照《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宣传资源形成旅游宣传合力的通知》(川办函〔2008〕237号)等有关规定共同承担会展费用和宣传促销费用,在每年重大国际国内旅游会展活动期间,对主推旅游线路实行价格特别优惠的政策。
六、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旅游公共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实施重振旅游工程。抓住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的战略机遇,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和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在发展观光旅游并不断注入新内容的同时,积极探索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开发适销对路的特种旅游产品,以适应不同档次、不同消费兴趣旅游者的需求。
(二十四)加强横向联合,推动旅游线路统筹发展。各地在发展当地旅游的同时,要按照线路统筹的要求,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跨地区的旅游联合,建设一批形象鲜明、功能配套、机制完善的旅游精品线路。
(二十五)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等要主动服务,落实“三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七)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切实维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交通、气象等旅游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为游客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提高旅游通行保障,确保节假日旅游公路畅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措施,加大执行力,落实相关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