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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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旅游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超出本办法所述范围和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纳入旅游民宿管理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民宿应当坚持“彰显文化、特色鲜明、融合创新、绿色生态、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的原则,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人文景观、非遗文化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旅游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位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或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作为旅游民宿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危险房屋不得用于民宿建筑。

改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申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且可靠性等级不低于Ⅱ级,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旅游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旅游景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风光。  

第八条  位于乡镇(街道)、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和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要求。

第九条  旅游民宿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相关规定。

旅游民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

第十条  旅游民宿污水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不得将未达标废水排入自然水体和洼地;可依法依规接入公共污水管网,亦可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旅游民宿内部实行雨污分流,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网;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落实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

旅游民宿应当符合当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与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实施绿色低碳发展。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应当有严格的卫生防疫防控工作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服务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二条  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属地旅游民宿建设联合预审机制。

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旅游民宿选址,并牵头形成选址初审意见。

旅游民宿选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收集选址初审意见、设计规划方案等相关材料,并提交至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文化旅游、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开办的旅游民宿设立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并对旅游民宿办理证照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旅游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旅游民宿,还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市场监管、卫健、消防、公安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及时向当地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提交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旅游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的原件、复印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三)旅游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建筑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五)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六)文物建筑利用为旅游民宿的,须提供利用方式对文物影响的调查研究与可行性评估报告。属文物建筑本体保护工程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复文件;

(七)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的复印件;

(八)旅游民宿经营承诺书的原件。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备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更新信息。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入住人员信息查验登记责任,如实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并及时传报公安机关,不得接受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入住。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民宿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技能。

经营者应当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等服务,营造体验健康美好生活氛围和独特生活美学方式的多元消费场景。

第二十二条  旅游民宿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不得设置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设备,不得擅自使用旅游民宿等级标志,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熊猫雅宿”的整体包装策划和宣传营销,提升雅安旅游民宿业态影响力,鼓励各旅游民宿使用雅安市区域公用品牌“熊猫雅宿”,带动个体旅游民宿经营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遵循包容审慎、鼓励创新、发展共享、激发活力、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健全更加开放透明的旅游民宿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围绕城市有机更新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对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依托雅安自然资源优势,加快推进旅游民宿集聚发展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特色镇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和扶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市级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甲级旅游民宿、天府旅游名宿等创建,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民宿集聚区内以及周边道路建设,提升旅游民宿集聚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水电、通讯、停车、排污等基础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旅游民宿发展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配套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民宿专业人才培养和精准引才,开展旅游民宿专业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服务技能、管理水平、新业态认知能力。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协调、服务等作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鼓励旅游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雅安本土文化内涵、美学设计感,增强文化体验性、产品舒适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自愿申请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照国家文旅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四川省《天府旅游名宿评选管理办法》等标准规范,向本地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申请等级旅游民宿评定。

第六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研究旅游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旅游民宿经营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旅游民宿宣传推广,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更新公布当地旅游民宿名录;加强对利用文物建筑改建为旅游民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民宿治安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人防、技防等治安安全管理要求;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村规划(村级片区规划)编制,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落实乡村旅游用地政策,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指导地质灾害隐患防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民宿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结构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农业产业与旅游民宿融合发展,指导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结合农业重大项目建设,统筹资金和力量,支持旅游民宿周边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公共场所、公共用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执法处罚,督促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卫生健康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部门或负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发改、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税务局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旅游民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支持扶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日常巡查,发现旅游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其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公开承诺经营规范与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旅游民宿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发现旅游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文体旅游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当地文体旅游部门在公布的旅游民宿名录进行备注,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业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五)承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出台或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和上级政策予以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信息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雅安市公安局、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卫生健康委、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解释。

《雅安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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