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川省〈
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
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
具有重要
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
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2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
受国家保护。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
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
作。
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
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基本项目的审批、核
准或备案工作,把好项目立项关;财政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经费
保障工作,
加强文物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
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
的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注重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
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
保护力度;
文旅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规定,
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纳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
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指导督促宗教
活动场所落实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新闻出版部门要主动
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地方志部门要做好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记载工作;公安部门要保
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
— 3 —治长效机制,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所在地辖区基层派出所治
安巡查范围;气象部门要对文物的防雷提供技术支持;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做好基本
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对文物的安防、
消防提供技术支持并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应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的宣传、保护、管理、研究、
合理利用,用于博物馆体系建设和事业发展,以
方面的支出。
国有的博物馆、
门用于文物保护;有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
区等的管理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所必需的经费应
予保障;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
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资、领养、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不
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六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五年选择本
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县(区)级文
— 4 —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需要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
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书面告知县(区)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
间规划管控要求及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城市和农村建设中,涉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建筑、三线建设工业遗产等拆除的,拆迁单位或施工方在拆除前
应告知本行政区域的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县(区)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建筑构件及附属物进行鉴选,并
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收藏。
第七条 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
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做到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
围、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
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文物保护工程、考古
发掘工地等进行年度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告公示。
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有权对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公告公示时同步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并受理有关文
— 5 —物违规行为的举报,涉及文物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
关进行查处。
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巡查中发现严重违规
行为的,应于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报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
同级人民政府。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情况重大的,应及时
转报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擅自修建人造景点;
(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
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七)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九)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十)在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
教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 6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
的活动。
建设工程的
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
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已有的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
单位
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取得项
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
勘探: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范围内;
(二)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
筑、石刻、
(三)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需要进行考
古发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经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后,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遗址、古墓
— 7 —葬等地下文物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避开原址或者
另行选址。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不具备修缮
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
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
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十四条 市、县(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库
房建设。文物库房应坚固、适用,配备保险可靠的防盗、防火、
防腐蚀、防损坏等科学防范设施,确保库房空气质量、温度、湿
度和光照度等达到国家标准,并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不具备保管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将珍贵文
物交由市文物中心库房无偿代管。被代管珍贵文物的所有权、使
用权不变。
市、县(区)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
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案件审结后返还
受害人或者移交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本行
政区域内野外不可移动文物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逐步建立健全
全市范围内各级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
市、县(区)国有博物馆、
— 8 —馆防震减灾等能力,提高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水平。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合理利用本
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
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
保护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不可移动文
物的保护、使用和运营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文物相关文创产品,引
导因地制宜发展建设乡史村史和社区博物馆,支持其他有利于文
物保护和让文物活起来的合理利用等行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国有博物馆、
第十八条 市、县(区)国有博物馆、
依照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博物馆、
列馆免费向社会开放。
支持教育机构利用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活动,建立中小学校素
质教育基地,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开放的博物馆、
保护单位应当为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由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
依法进行修缮、保养、利用和安全管理。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对宗教场所的文物安全和合理利用进行督导巡查,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指导。
— 9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具备开放条件的革命
类文物保护单位设立展陈,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展览展示革命文物,增强生动性、互动性和体
验性,打造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推动革命文物和红色旅游深
度融合,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马
古道的保护管理,编制茶马古道文物保护规划,做好茶马古道的
保护修缮、环境整治和展示利用,保护好茶马古道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实施、运行情况从年度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一
定金额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或文物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一)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
(三)发现文物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及时上报、
上交或抢救有功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五)对文物保护、利用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且被采纳的;
(六)在文物安全保卫、查缉走私和打击非法经营文物的工
— 10 —作中成绩显著的;
(七)其它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给予通报表扬的事迹。
第二十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物保护法》《
〈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1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雅安军分区,川农大,雅职院。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2 —
2023 年 1 月 12 日印发